遭爆性侵之安置機構少年:「寧願被丟到感化院上手銬腳鐐 | 全國各校統一編號資料庫
2017年3月24日—進感化是怎麼回事?過去所謂的感化院,就是今日的少年輔育院及誠正中學,所謂的「送感化」意指法院裁定感化教育後 ...
近日南投某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A」)遭踢爆[1]安置少年在機構內集體性侵事件。此機構在 104 年已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署)評鑑為「丁等」[2](評鑑內容包括董事會功能運作、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硬體設備、公共安全、專業服務、權益保障等),然而直至 105 年 4 月公布評鑑結果後至今,仍有 7 名孩子被陸續送入[3]。
自民國 86 年少年事件法(少事法)修訂後,安置機構於焉而生。其用意在於,許多青少年犯行輕微、被同儕影響、行為雖偏差但仍可教育輔導、原生家庭環境複雜等,其行為沒有嚴重到必須進入過去所謂的「感化院」或少年監獄(今日已轉型成矯正學校的明陽中學),卻又不能再將之丟回狀況堪慮的原生家庭,或任其繼續與其他容易影響行為的朋友在一起,因此出現了中介的「安置機構」。
司法單位以少事法將此類輕犯裁定委託給安置機構,此即為司法安置,最多可安置 4 年;另有許多少年自幼家庭功能異常或遭遺棄、兒虐等狀況,則由社政單位出面、經社工評估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權法)安排進安置機構,稱為社政安置。亦即,會進入安置機構的孩子,有可能是因為犯輕罪而進入,或因為家庭功能失常而受安置。
少事法的重要推手、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受訪時強調,當年推動安置機構,用意在於讓這些孩子能在其中獲得行為與心理上的調整與教育,給他們更多的選擇權[4],讓他們有能力在回到社會之後,得以有自我的力量重新選擇人生。亦即,安置機構必須是一個有矯正、教育、輔導功能的中途點,並非只是一個給少年吃喝住宿的「收容中心」。
然而,如此立意良善的安置機構,爾後這 20 年內發生了什麼事?
爆發院內性侵而遭偵辦。但性侵並不是此次被踢爆的機構 A 唯一的問題。事實上,據許多司法從業人員所言[5],青少年時期面對封閉與高壓管訓的團體生活,在性欲的探索與生存手段之間,性侵並不是什麼奇聞。其他安置機構也曾發生,感化院亦然,監獄更是幾乎難以避免,人在高度壓迫的環境下以「服務」換取人身安全或零用金的情形也所在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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