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及品質,精簡小型學校建制減少行政負擔,並配合教育部實施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落實縣內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編班、學生總額控管及學年中因學生人數異動增減班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七月一日之學生人數為核定基準,不因學期中學生數變化而變動核定班級數。
三、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次學年度普通班班級數,由本府於每年新生分發作業前召開會議確定之。
四、國民中小學各年級班級學生數上限,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以下稱「規定編班人數上限」)倘特教生採回歸主流方式安置於普通班就讀,該班依規定減收之普通學生數,得予增加計入其他班級,以不逾學生總額上限為原則。
五、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優先安置,普通班每班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至多一名,並得酌減該班學生人數三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得酌減該班學生人數一名,每班以安置學生數至多三名為限。
六、國民中學學程期間不再重新編班,各校以一年級新生入學編班數為基準,國民小學則以年段中不增減班為原則;有特殊需求之學校,應報府核准。
七、國小跨年段因學生數異動,各學年度增減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數增加時,現有總學生數≧【原年級班級數*(規定編班人數上限+1)+1】,可增一班。
(二)學生數減少時,【現有總學生數/(規定編班人數上限-1)】≦原年級班級數-1則減班,班級數依現有「總學生數/規定編班人數上限」計,遇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前項「現有總學生數」,包含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扣抵數,計算時間基準同本要點第二點規定。
八、本要點所指學生人數異動定義為:
(一)學生於學年中自然轉出入學。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宜蘭縣身心障...